(2017)黑08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仲宝强奸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仲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仲宝,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谷书红,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利宝,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仲宝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黑08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仲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仲宝及其辩护人谷书红、王利宝到庭参加诉讼。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5年七八月份,被告人王仲宝通过陌陌聊天工具与被害人刘某(女,19周岁)相识,之后王仲宝自称叫“王雨亭”与刘某用微信聊天。2015年10月份,王仲宝向刘某索要了四张裸照并保存到了QQ相册中。2015年12月初,王仲宝以裸照威胁刘某,如果不同意开房便将裸照发到网上,刘某被迫同意与王仲宝开房。2015年12月6日10时许,王仲宝和被害人刘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师专东门的吉星旅店206房间,由于刘某当时处于生理期双方未发生性关系,刘某提出对王仲宝进行手交和口交,王仲宝同意后刘某对王仲宝实行了手交和口交。结束后刘某接过王仲宝的手机将其裸照删除。2016年2月份,王仲宝又通过微信约刘某开房,刘某不同意,王仲宝谎称有裸照备份,如不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便将裸照发到网上,之后王仲宝多次以发裸照相威胁,意图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二)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仲宝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唐某某(女,16周岁)相识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唐某某不愿再与王仲宝联系并将微信删除。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王仲宝通过陌陌聊天工具找到被害人唐某某,王仲宝在和唐某某的聊天中谎称将上次开房拍了照片,让唐某某陪他再开一次房,否侧便将性爱照片发到网上,之后又多次以此要挟,意图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唐某某一直推诿,未予理睬。经侦查,被告人王仲宝于2016年6月13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和王仲宝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害人刘某、唐某某陈述,被告人王仲宝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王仲宝违背妇女意志,用发对方裸照和性爱照片进行威胁,以达到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仲宝犯强奸罪,罪名成立。2015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某在被告人王仲宝的威胁下来到吉星旅店206房间,被告人王仲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王仲宝以发对方裸照威胁两名被害人,是为实现强奸犯罪目的而使被害人制造心里的恐惧条件,被害人并未到达能够实行强奸犯罪的场所时,此行为还不具备对被害人实行强奸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应属强奸犯罪的预备阶段。因此,2016年6月10日后被告人王仲宝对被害人唐某某用微信威胁的行为,应属于犯罪的预备形态。被告人王仲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综合本案被告人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坦白等情节和案发后被害人已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仲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上诉人王仲宝对一审判决的罪名不持异议。辩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刑过重。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真态度好,请求撤销原判,对其改判轻缓刑罚。辩护人谷书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认定王仲宝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均不持异议。辩护:1、王仲宝对被害人没有采取暴力行为,也没有暴力倾向,社会危害性小。2、对两个被害人的犯罪形态都是犯罪预备阶段,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二条,而不是第二十三条。3、王仲宝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谅解,被害人报案只是为了摆脱王仲宝的纠缠,并不是非要追究王仲宝的刑事责任。4、王仲宝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系偶犯、初犯,恳请二审法院对王仲宝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王利宝辩护:王仲宝只对刘某有犯罪事实。王仲宝没有唐某某的裸照,只是试探性询问唐某某,之后再没有联系,王仲宝对唐某某并没有犯罪事实。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仲宝以往网上发送裸照或性交照片相威胁,欲与被害人刘某、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10月份左右,她通过手机陌陌软件认识一个自称叫“王雨亭”的男子。这个男子说自己22岁,两人聊得很投机,并改用微信聊天,然后她俩网恋了。11月份中旬,那个男子提出要跟她开房做爱,她没有同意。对方又提出给他发几张裸照就不用去开房做爱了,然后她就给对方发了4张照片,其中两张是穿内衣、内裤,一张只穿内裤的,一张全裸的。大概12月初聊天的时候,她得知那男个子的真实年龄有30多岁,然后她就跟那男个子提出分手,分手后她就把那个男子的陌陌和微信好友都删除了。几个小时后,那男个子又把她加了回来,并又提出要跟她开房,她没同意。那个男子说如果不跟他出去开房,就把她的裸照发到网上和学校周围,她害怕了就同意跟那男个子去开房了。12月6日晚上,这个男子去佳木斯大学东门附近的一个旅店(名字忘记了)206房间开了房。她俩进入房间后,由于她当天处于生理期就没跟那个男子发生性关系。她提出用手和嘴给对方弄射精了,那个男子同意了。做完之后,她拿那个男子的手机把她的四张裸照删除了。2016年2月份过完年,那个男子又用微信联系到她,要跟她去开房。她说她放假在家,没在学校。她问那个男子她的裸照是否还有,对方说还有,并让她开学之后联系他。3月15日,那个男子联系她,让她出去。她说生病了,在哈尔滨,没在学校,那个男子让她回来以后联系他,去开房。之后,那个男子每隔几天就联系她一次,要求她去开房,并威胁说如果不去跟他开房做爱,就把她的裸照发到网上,她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了。直到6月13日,她打电话报警后,那个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为止。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她出生于2000年5月14日。2016年4月份的时候,她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自称“王雨亭”的男子,那个男子跟她说自己23岁。双方聊的挺投机,她还答应和对方男子处对象了。他们大约聊了两周的时间,有一天早上那个男子约她见面开房,她同意了。那个男子让她到翰林宛二期对面的一个旅店(名字不详)103房间开好房间。不一会儿,叫“王雨亭”的男子就来了。进房间后,叫王雨亭的男子把衣服脱了,又把她的衣裤都脱了,然后她俩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每次那个男子都把精液射在了她的肚子上面。完事后,那个男子给了她50元开房交的钱就走了,她呆了一会也离开了。这次见面她感觉那个男子不像23岁,明显年纪比较大,她就把那个男子的微信给删除了。6月10日,那个男子又加了她的陌陌要和她见面开房,她不同意。那男子跟她说已经把上次他俩发生性关系的经过拍了照片,答应他再发生一次性关系就再也不打搅她了,否则就把照片发到网上去。她挺害怕,又不想和那个男子发生关系,就骗那个男子说她有潜伏性艾滋病,不想再和那个男子见面。可是那个男子并不害怕,于6月12日再次以发性爱照片相要挟,要跟她去开房。她应付说等放假的时候可以,然后她俩就一直没再聊。3、微信聊天截图和被告人王仲宝的指认现场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仲宝通过微信要挟两名被害人的聊天内容,以及被告人王仲宝指认其与被害人开房的现场。4、被害人刘某和唐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王仲宝表示谅解,请求对王仲宝从宽处罚。5、被告人王仲宝供述,2015年七八月份的时候,他通过陌陌软件“附近的人”认识的刘某。他们成为好友后聊的很投机,当时他骗刘某说他叫“王雨亭”。后来他们改用微信聊天。大约10月份的时候,他提出和刘某开房发生性关系,刘某不同意。他说给他发几张裸照就可以不用发生性关系了,然后刘某给他发了四张裸照,其中两张是穿内衣、内裤,一张是躺在床上只穿内裤的,一张是全裸的。之后,他把刘某给他发的四张裸照存到了他的QQ相册里。12月初的时候,他用微信约刘某去开房。刘某不同意,他威胁说不同意和他开房发生性关系,他就把刘某的发给他的四张裸照发到网上去,刘某才同意和他去开房。12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他在佳木斯大学东门对面旅店206开了个房间。他和刘某进房间后,他要求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因为是生理期说要用手交和口交的方式,他同意了。然后刘某用手和嘴的方式给他弄射精了。完事后,他当着刘某的面把QQ空间刘某的裸照给删了。2016年2月,他通过微信和刘某说裸照有备份,约刘某出来开房,如果不出来就把裸照发到网上,刘某说放假在家,没在佳木斯。3月15日,他又在微信上约刘某开房,刘某以生病为理由予以拒绝。之后他每隔一段时间就发信息威胁刘某,如果不出来和他开房做爱就把刘某的照片发到网上,但是每次刘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他,直到6月13日他被公安局抓获时为止。2016年3月份中旬,他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一个中医药大学的小姑娘。刚通过聊天熟悉了以后,他就约那个小姑娘出来开房。那个小姑娘开始不同意,说自己有男朋友了。4月末的时候,他在陌陌上问那个小姑娘和男朋友处的怎么样了?那个小姑娘说昨天跟对象吵架了。他让那个小姑娘去翰林宛二期找他,那名小姑娘同意了。不大一会儿,那个小姑娘用微信联系他,问他在哪儿呢?他说他在翰林宛二期,让她到了以后在对面旅店开个房间,等他到了再把钱给那个小姑娘。过了一会儿,那个小姑娘在微信上跟他说已经开好房,在如家旅店103房间。他在微信上问“我过去以后发不发生关系啊?不发生关系我就不过去了。”那个小姑娘说“来吧,不来我就走了。”他就过去了。他到房间后,看见那个小姑娘已经躺在床上了,他先脱自己的衣服,又把那个小姑娘的衣裤脱了,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当时他射精射在床上了,没射到那个小姑娘身体里面去。完事后那个小姑娘向他要房费,他就给了50元钱,然后他就先走了。这之后那个小姑娘就把他的微信给删除了。6月10日,他在玩陌陌的时候又发现了那个小姑娘,就又加上了。他跟那个小姑娘说上次发生性关系时他已经拍成照片了,再陪他出来发生一次性关系,他就再也不打搅了,不然就把照片发到网上去。那个小姑娘开始不信,让他把照片发给她看看,那个小姑娘还说自己有潜伏性艾滋病,让他上医院检查一下去。他说没事儿,他不怕。6月12日,他再次威胁那个小姑娘,那个姑娘说等放假的时候同意和他开房,然后他们就一直没再聊。上述证据,业经二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王仲宝及其辩护人谷书红、王利宝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仲宝违背妇女意志,以将对方的裸照或性交照片发到网上相威胁,意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仲宝对被害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原审认定王仲宝对刘某强奸犯罪的形态为未遂并无不当。故对王仲宝的辩护人谷书红关于王仲宝对两个被害人的犯罪形态都是犯罪预备阶段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仲宝为实施强奸唐某某的犯罪而制造条件,原审认定王仲宝对唐某某强奸犯罪的形态为预备恰当。故对王仲宝的辩护人王利宝关于王仲宝对唐某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综合考虑王仲宝有犯罪预备、未遂、坦白、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故对王仲宝及其辩护人谷书红关于原审对王仲宝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仲宝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长林审判员 王首佳审判员 周 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译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