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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建中与李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中,李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中,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上诉人徐建中因与被上诉人李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望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徐建中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并且已告知徐建中如逾期未缴上诉费用,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徐建中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建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 鹤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