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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17365944626。法定代表人:张毅,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冉茂蒽,重庆天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潘帅江,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英,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一审也予以认定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约束,违约金的约定就应当有效并被遵守,一审违反法律规定不支持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再审应当予以改判。被申请人黄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由此导致被申请人迟延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申请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要求申请方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驰审判员 陈 实审判员 张兴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