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关德盛与李健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德盛,李健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高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319号原告:关德盛,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李健文,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高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35号福泰华庭1、2座首层商铺21-22号。法定代表人:高烈。原告关德盛诉被告李健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关德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德盛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关德盛负担。审判员 吴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妍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