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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占威与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威,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557号原告:王占威,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文杰,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飞,党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威与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占威、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永飞、梁伟到庭参加诉讼,四平市梨树罐区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占威诉称,根据原告工人档案,原告从1990年就是被告单位工人,依据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一初字711号民事判决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395号民事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1996年开始,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要求安置工作岗位,但被告一直未给予安排,原告始终在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因此,被告应该为原告补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发1997年1月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的工资和生活补助款78868元,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给付从2015年7月21日起的退休工资,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其他待遇。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辩称,我单位对原告要求工资和生活补助款的事可以协商,办理退休手续不是我单位自己办的,得经上级批准,原告在我单位编制上没有名,没有名就办不了,对原告要求补发工资和生活补助款78868元,我单位没意见。经审理查明;1990年王占威被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集体所有制工人1992年安排在梨树灌区沈洋所工作,1993年被告单位设立第三产业商贸公司,王占威通过竞聘方式获得该第三产业领导职务,,当时在该第三产业商贸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有阴桂枝、苏秀山、仲桂艳、黄丽杰、宋玉晶。该第三产业是被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仍与被告单位保持劳动关系。1996年第三产业解体,1996年末王占威要求被告单位给安置工作岗位,被告单位认为二龙湖没有水,下属单位处于放假状态,未能安置王占威上班,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要求上岗,被告单位始终未安排王占威上班。2006年被告单位进行事业编制改革,与王占威在第三产业同时工作的阴桂枝、苏秀山、仲桂艳、黄丽杰、宋玉晶等人均纳入被告单位事业编制序列。2015年王占威曾以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与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2月29日本院做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占威与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存在劳动关系。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不服该判决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5月23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吉03民终3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5)梨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2016)吉03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开庭审理时,原告王占威提供了如下证据;1、王占威的身份证,关于王占威信访问题处理建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1992年2月、6月、7月,1993年6月、11月、12月的工资表,证明我是被告单位职工,在被告单位开工资。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李艳、王辉、钱玉、王旭、郑信、钟元平、陈学东、阴桂芝、苏秀山、仲贵艳、黄丽杰、宋玉晶的证明材料。被告表示以上证明材料我们已经看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梨树法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书一份,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四平市中级法院2016吉03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工人档案(复议件)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是集体专职工人。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梨树灌区管理局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2000年至2014年情况说明(复印件)。原告本人根据灌区管理局的说明所列自己应得补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的表。证明灌区管理局在2015年7月21日前被告欠原告工资、生活补助费78868元。被告对该证据及原告的算法和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在法庭调查阶段称,原告应退休的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属实,。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单位的退休工人没有纳入社保,因为事业单位没有纳入社保,国家对事业单位没有相关政策。退休工人的工资我单位发放。单位退休工人的退休手续,由我们单位往四平市人事局报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而医疗保险的办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待遇和办理退休手续并给付退休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被告单位有义务给付所欠原告1997年1月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的工资和生活补助款78868元,并按被告单位与原告同期同工种的集体所有制工人的退休标准给付原告2015年7月21日以后的退休工资。原、被告在原告应退休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双方均没异议,被告单位虽然不是职工退休手续的审批部门,但有义务为原告履行被告单位应办理的退休手续,而且,无论退休手续是否办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都有支付拖欠工资及给付退休工资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给付所欠原告王占威1997年1月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的工资和生活补助款7886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王占威履行被告单位应办理的退休手续。三、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按被告单位与原告同期同工种的集体所有制工人的退休标准给付原告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退休工资(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原告王占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王抒芳人民陪审员  王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