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何新与邓斌、郑北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民初271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北林,何新,邓斌,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钟晓梅,茹智军,茹智栋,广州市花都区钟村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区村民委员会,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719号原告:郑北林,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何新,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邓斌,住广东省廉江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云,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恳,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晓梅。被告:钟晓梅,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茹智军,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茹智栋,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国伦。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国伦。第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54517663X。法定代表人:李建强。原告郑北林、何新、邓斌与被告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钟晓梅、茹智军、茹智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郑北林、何新、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北林、何新、邓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北林、何新、邓斌撤回对被告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钟晓梅、茹智军、茹智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351元,由原告郑北林、何新、邓斌负担。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