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志菊与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菊,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6396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639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菊,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文波,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马志菊与被告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06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王文波应给付原告马志菊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510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文波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马志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波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0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