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民催2号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小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新疆金海鑫源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乌鲁木齐新民西街支行,票号为:3040005120692218,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为:15000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磊人民陪审员 赵江蓉人民陪审员 霍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