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徐勇,张美琴,卢海翔,徐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被执行人:徐勇、张美琴、卢海翔、徐琴芳本院在执行(2016)浙011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卢海翔、徐琴芳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东路35号504室房屋,现已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卢海翔、徐琴芳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东路35号5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洪锋周权富周权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