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会敏与睢县嘉吉彩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敏,睢县嘉吉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46号原告:赵会敏,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琴,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县嘉吉彩印有限公司,地址睢县罗楼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3267652810(1-1)。法定代表人:吴筱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敏诉被告睢县嘉吉彩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会敏自愿撤回对被告睢县嘉吉彩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会敏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