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常留、王宝华与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常留,王宝华,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403号原告:王常留,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宝华,女,195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系两原告之子),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继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衍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峰,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强,男,该单位项目经理。原告王常留、王宝华与被告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常留、王宝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常留、王宝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常留、王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王常留、王宝华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