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02民初6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与浙江高端紧固件有限公司、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浙江高端紧固件有限公司,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其法,朱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699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760-772号、涌鑫公寓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7528806A。负责人:陈生逖,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金华、袁建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高端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港区外环路北侧龙王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89954823Q。法定代表人:孙学文。委托代理人:林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组织机构代码:72450668-0。法定代表人:朱水良。委托代理人:吴立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土山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400483Y。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被告:吴其法,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朱小英,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与被告浙江高端紧固件有限公司、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其法、朱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史彦权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人民陪审员  彭金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旭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