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齐永贵申请执行阚洪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贵,阚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齐永贵,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阚洪昌,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齐永贵申请执行阚洪昌健康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龙江民督字第7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龙江民督字第76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