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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玉虹与李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虹,李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09号原告赵玉虹,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李益波,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虹诉被告李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虹承担。审 判 长  高如金人民审判员  范绍华人民审判员  王增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