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玉虹与李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虹,李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09号原告赵玉虹,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李益波,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虹诉被告李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虹承担。审 判 长 高如金人民审判员 范绍华人民审判员 王增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