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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乔洪军与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洪军,杨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乔洪军,男,1970年5月15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杨晓龙,男,1981年11月02日生,住昌宁县。申请执行人乔洪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52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晓龙在交纳执行款人民币3335元及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后,与申请执行人乔洪军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晓龙从2017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乔洪军执行款人民币1200元。直至95565元借款还清为止;今后如果杨晓龙的收入增加,双方又再协商增加还款金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524执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洪安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龙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