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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前友与宋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前友,宋志华,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曾前友,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宋志华,女,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宋丽萍,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曾前友与被执行人宋志华、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前友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志华偿还借款250000元及违约金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被执行人宋丽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宋志华已全部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2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钦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