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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军,徐龙状,刘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7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614978-x。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刘艳军,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徐龙状,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刘继锋,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军、徐龙状、刘继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