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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文成利与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利,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756号原告:文成利,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利与被告新疆隆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文成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成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四日书记员  刘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