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1等与刘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李某,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409号原告刘某1,女,2006年6月5日出生。原告李某,女,1982年5月2日出生。被告刘某2,男,1946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刘某3,男,1981年7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4,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李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原告刘某1、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