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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温爽与唐兆强、谭秀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爽,唐兆强,谭秀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779号原告:温爽,女,1990年6月9日出生,农民,汉族。被告:唐兆强,男,1991年5月7日出生,农民,汉族。被告:谭秀香,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满族。原告温爽与被告唐兆强、谭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爽、被告谭秀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兆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3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5年6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立有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6月6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唐兆强未出庭答辩。被告谭秀香承认温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谭秀香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兆强、谭秀香共同偿还原告温爽借款2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唐兆强、谭秀香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唐兆强、谭秀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