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德平、吴进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平,吴进新,沙宏慧,平邑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进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沙宏慧,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进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德平与吴进新、沙宏慧、平邑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