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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士良、程百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良,程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良,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程百珍,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李士良与被告程百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程百珍的银行存款5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