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自学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自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030号原告丁自学,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勋,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范建奇,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20000元借款及利息(借款时起至履行义务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丁自学诉被告范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建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自学支付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范建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