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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琴与临汾市尧都区金阳宾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琴,临汾市尧都区金阳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91号申请执行人:贺琴,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阳宾馆。负责人:牛建新。申请执行人贺琴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现因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由蒲县人民法院执行。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蒲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艳燕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