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见林与樊瑞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见林,樊瑞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9号申请人王见林,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樊瑞凯,住山东省兖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见林因与被申请人樊瑞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樊瑞凯的银行存款57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瑞凯的银行存款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