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紫汶与执行徐瑗、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紫汶,徐瑗,孙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紫汶,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徐瑗,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孙建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曹紫汶申请执行徐瑗、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徐瑗、孙建锋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瑗、孙建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瑗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和拍卖。2017年4月17日,买受人曹文龙以44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瑗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曹文龙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曹文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文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按法律规定办理。三、解除徐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房本的查封,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玄审判员 成超林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