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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阳召国与熊煊宏、杜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召国,熊煊宏,杜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721号原告:阳召国,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熊煊宏,男,40岁,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超飞,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芳海,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阳召国与被告熊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阳召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召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阳召国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