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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9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侯生贵诉李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生贵,李碧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9117号原告:侯生贵,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碧波,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侯生贵诉被告李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生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生贵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生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侯生贵承担。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