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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斌与吴森、周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吴森,周连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063号原告陈斌,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森,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周连坤,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吴森、周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对被告吴森、周连坤的起诉。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