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斌与吴森、周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吴森,周连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063号原告陈斌,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森,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周连坤,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吴森、周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对被告吴森、周连坤的起诉。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