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胜英与同泰大药房黔江区城西二路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英,同泰大药房黔江区城西二路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028号原告:邓胜英,女,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登红,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同泰大药房黔江区城西二路店,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定俊。原告邓胜英诉被告同泰大药房黔江区城西二路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邓胜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胜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邓胜英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帅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