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奕芬、张雪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奕芬,张雪琼,孔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黄奕芬,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张雪琼,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孔德川,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奕芬与被执行人张雪琼、孔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奕芬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雪琼、孔德川址在丰泽区津淮街93号东美小区13幢701室房产及13幢37号储藏间已被拍卖,本案已参与分配,经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张雪琼、孔德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钻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