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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金枝申请执行李士远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枝,李士远,刘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824号申请人:黄金枝、女、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退休老师,住乌苏市园丁小区5号楼3单元401室。身份证:65252319611112****电话:1804095****被执行人:李士远、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皇宫镇泉水沟村68号。身份证:65252319800501****电话:1829939****被执行人:刘玉才,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乌苏市皇宫镇泉水沟村。身份证:652523196711302219申请执行人黄金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士远,刘玉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一初1699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案款,申请人黄金枝自愿向乌苏市法院出具了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2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