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洪强与张天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强,张天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3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强,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地利南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林,男,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上诉人刘洪强因与被上诉人张天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0104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刘洪强、张天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洪强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改判(2016)0104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下雨天不管车窗,上诉人正常超车将水溅入被上诉人车内实非故意,被上诉人逆行强行并入上诉人车道造成两车碰撞,上诉人车容不整无法正常营运,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故意损害他人财产,并有修车发票、修车明细及两车之间的车损照片佐证。刘洪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判决被上诉人张天林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70元。张天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刘洪强一审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赔偿给付交通事故修车费用620元,停运损失费270元乘5天共1350元,总计197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2日上午9:12分,刘洪强驾驶中华出租车(辽AETX**)在天后宫路口附近,与张天林驾驶的红旗奔腾轿车(辽AK9X**)车会车时,将路面积水碾压,迸溅到张天林车内。张天林随后追赶刘洪强,导致刘洪强车辆的前左侧与张天林车的右后部位相撞,造成刘洪强前保险杠等部位擦划伤。张天林的后叶子板和后门也发生擦伤。现刘洪强修车支出维修费人民币62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出租汽车租赁合、修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刘洪强将积水迸溅至张天林车内并未及时道歉系不文明的行为,但张天林据此追赶刘洪强车辆并导致发生碰撞,造成刘洪强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刘洪强所称停运五天,要求赔偿停运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刘洪强车辆所发生的损伤,不影响正常营运,此外,需要停运五天进行维修的证据不足,故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天林提出的此案业经黄河派出所处理完毕的问题,因公安部门调解处理的是双方二次争斗的人身损害问题,并非财产损害,故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天林赔偿刘洪强维修费人民币62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天林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争议责任认定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刘洪强与被上诉人张天林系因超车溅水产生了争执,刘洪强追逐张天林以致以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损失。据此可以认定,张天林客观上实施的追赶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刘洪强车辆受损,财产损害结果与逆行追车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本院认为刘洪强的车辆维修赔偿请求具有合法依据,予以支持。关于争议上诉人刘洪强主张车辆停运期间的误工损失问题。经查,受损车辆在正规修配厂进行维修,现上诉人对维修停运期限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所提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洪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