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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郝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宝,郝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1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金宝,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佩,女,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金宝诉被上诉人郝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金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被上诉人郝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金宝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与郝佩曾是恋爱关系,感情不合分手时,在郝佩威逼利诱下才出具了案涉借条,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即判决由其承担偿还责任错误。郝佩辩称,案涉借条是刘金宝向其多次借款汇总后形成,刘金宝具有基本常识和民事行为能力,出具借条时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郝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刘金宝因生意周转需要陆续从郝佩处借款,经2015年5月19日结算,出具借条。后刘金宝未履行清偿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刘金宝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5年8月起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起每月偿还1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金额为6000元,以后利随本清);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金宝向郝佩借款12万元,并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2014年1月至今共借郝佩人民币现金壹拾贰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经协商,于2015年6月起,每月不低于一万元进行归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且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刘金宝仅在2016年6、7月份共计偿还了2万元,剩余10万元未予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金宝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故郝佩有权要求刘金宝按照借款合同内容以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6年8月31日,刘金宝应支付逾期利息为10000元×6%×(1+11/12+10/12+…+3/12)=3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刘金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佩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375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郝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刘金宝负担。二审中,刘金宝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两份、协议书、承诺书各一份,拟证明出具的借条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2、刘金宝与秦宁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案涉借条因何出具。3、郝佩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郝佩控制刘金宝的工资等情况。4、转账交易记录,拟证明其与郝佩之间没有借款关系。刘金宝申请证人欧阳艺出庭作证,拟证明案涉借条是在郝佩胁迫下出具。郝佩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均不是新证据,证据1、2不能证明案涉借条在胁迫欺诈下形成,不影响债务的真实存在。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4不是银行凭证,真实性无法考证。证人欧阳艺陈述内容与刘金宝出具借条无关,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对刘金宝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4以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刘金宝被胁迫出具案涉借条,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刘金宝一审开庭审理时未出庭应诉,二审中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能证明案涉借条是其在郝佩胁迫下出具。案涉借条中明确载明“本人2014年1月至今共借郝佩人民币现金壹拾贰万元整”,故其上诉称案涉借条是在郝佩威逼利诱下出具,其未向郝佩借款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由上诉人刘金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丽芸审判员  徐 彬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亚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