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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江,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45号申请人:刘江,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申请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8号B栋2单元7楼2号。法定代理人:宋建国,执行董事。申请人刘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X号、X号、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江与担保人高筠以其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号住房一套和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号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江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X号、X号、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申请人刘江与担保人高筠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和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号(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800元,由申请人刘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