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怡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联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怡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联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26号原告河南怡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友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会,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联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山岭。原告河南怡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联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河南怡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怡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联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