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96号原告: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袁某1,女被告: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袁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