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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管霄与闫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保255号申请保全人:管霄,女,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闫伟,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管霄与被申请保全人闫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管霄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保全人闫伟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闫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2017年4月19日申请保全人管霄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闫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201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5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管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闫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担保人刘晓冬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