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庆知、刘珍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庆知,刘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被执行人袁庆知。被执行人刘珍兰。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庆知、刘珍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元以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本院开展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袁庆知、刘珍兰未到庭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其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