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迟兆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迟兆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800号原告:XX.被告:迟兆繁。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迟兆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玥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