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祝志江与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江,肖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534号原告:祝志江。被告:肖宇。原告祝志江与被告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祝志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志江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祝志江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