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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祝志江与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江,肖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534号原告:祝志江。被告:肖宇。原告祝志江与被告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祝志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志江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祝志江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