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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文勇与黄金容、林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勇,黄金容,林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2233号原告:陈文勇,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金容,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淑兰,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涵江区。原告陈文勇与被告黄金容、林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容、林淑兰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金容、林淑兰偿还借款2万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3日,黄金容向陈文勇借款2万元。后经催讨,陈文勇拒不偿还。诉讼期间,陈文勇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黄金容、林淑兰偿还借款2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黄金容、林淑兰均未作答辩。陈文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金容、林淑兰均未举证和质证,本院对陈文勇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文勇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金容与林淑兰于1989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3日,黄金容出具给陈文勇《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黄金容兹向陈文勇借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时间使用十天自2013.7.23至2013.8.3日止”。2016年5月17日,陈文勇以经催讨黄金容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黄金容向陈文勇借款2万元,此有其出具的现仍由陈文勇持有的《借条》一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陈文勇要求黄金容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现陈文勇请求黄金容支付借款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8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本案债务系发生在林淑兰与黄金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林淑兰共同偿还;即陈文勇要求林淑兰共同偿还有理,本院也予以支持。黄金容、林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金容、林淑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文勇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黄金容、林淑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俊达人民陪审员  XX建人民陪审员  许秋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苏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