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洪高、王日文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高,王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高,男,192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日昌,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日文,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王洪高与王日文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洪高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日文支付医疗费559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洪高因年事已高���于2016年12月12日去世,被执行人王日文也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28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善法审 判 员 周海林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