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496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宋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