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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世和、薛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和,薛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和,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薛炎华,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吴世和与薛炎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世和要求被执行人薛炎华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薛炎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薛炎华在光泽县闽源锦秀15幢501室有住房一套、在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204673股及闽H×××××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将上述财产依法查封冻结并已在处置中。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1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