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南林、胡卉林与胡双利、张双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南林,胡卉林,胡双利,张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叶南林,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卉林,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双利,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双成,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南林、胡卉林与被执行人胡双利、张双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叶南林、胡卉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南林、胡卉林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南林、胡卉林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