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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宗明、孙莉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宗明,孙莉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893号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邵昂路88号-107。法定代表人:陈大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铭,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信,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明,男,198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孙莉明,女,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宗明、孙莉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