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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新明与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明,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017号原告李新明,男,汉族,1952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金岗山工业区第一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3642E。法定代表人詹炎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瑞坤,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庙喜,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新明诉被告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新明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