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东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65号原告田东锋,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清丰县,联系。委托代理人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43432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1层、八层。负责人陈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锋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东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