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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燕超超、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超超,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超超,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丽,系燕超超妹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商贸城。代表人:卢心波,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燕超超因与被上诉人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燕超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邓 燕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